第一条 各类无形资产的取得,归口管理部门都应严格履行登记、审核、使用、处置等手续,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条 学校通过购买、委托开发、自行开发和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 无形资产取得后,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在资产账目进行登记,做到账实相符,保证国有资产完整,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由财务处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和有关会计准则规定,结合学校管理实际进行会计核算。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计价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对没有相关价值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科技成果等),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