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无形资产处置

发表时间:2026-04-09

第一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或者成果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投资、对外捐赠、报废等。

第二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处置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

第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或使用人提出处置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由资产管理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申请流程和处置方式与固定资产处置一致。

第四条 无形资产处置后,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无形资产因达到规定的使用期限和保护期限等原因自然失效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无形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