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三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特别是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编。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编中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涵盖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固定资产分类中的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等内容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以下统称“仪器设备”)。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使用、调剂调配、帐物核查、报废捐赠等过程实施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和范围我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处、部)、科室三级管理体系。
(一)校级:在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加强权属管理,准确核算仪器设备的数量和价值,确保其真实、安全、完整,做好仪器设备的登记、处置,各类数据统计、账表上报(或协助)等工作。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同时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二)院(处、部)级:学校仪器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称资产使用单位)行使分级管理职责,资产使用单位的主管院长(处长)为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资产使用单位应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关内部管理细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并确保台账与实物相符;
(三)科室级:在主管院长(处长)领导下,由院(处)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保管、监督、检查、档案卡片管理,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报减、调转等手续,在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在各科室主管领导和本单位二级资产管理员的指导下,设备的使用者对设备负有完好责任。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员名单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资产管理员实行培训,以便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认真重视此项工作,并配备责任心强的设备管理工作人员,努力培养设备领用人、使用人的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意识,认真执行本编。
第一百四十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经费实行严格预算管理制度。各院系(处)根据自己的设备使用状况和发展规划提出下一年度申购计划,报送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处根据全校资源配置状况和各单位的申购计划,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预算汇总表,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购置经费来源、学校财力状况、项目需求轻重缓急,对采购预算进行核准。
第一百五十条 预算外申购。如产生预算外采购需求,应向学校提交校内请示报告(包含采购原因、设备规格、价格、数量、经费来源等),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各自根据学校经费状况和校内资源配置情况进行会签并提出购置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资产使用单位申购仪器设备,应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学校同类仪器设备存量状况、经费来源、使用存放地点、安装环境等条件后有计划地购置,避免盲目或重复购置。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达到招标限额的,应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对于行政办公经费,凡在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品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对于科研经费,凡是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可自行采购,原则上由具有中央政府采购资质的供应商供货。
第一百五十三条 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按照校内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验收手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包括与建设工程配套的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型设备列入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类经费购置和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均须统一建立资产管理账目。新购置仪器设备的建账金额根据购置价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税费、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配件费用、专业人员服务费用等)确定;通过调拨、捐赠等方式取得的设备,建账金额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与该仪器设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调拨单、捐赠函等)确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增流程:
(一)在我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内的新购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发票等资料,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并提交报增申请,资产管理处信息室根据提交的报增申请进行审核并确认无误后,将该仪器设备的相关数据转入资产管理账目信息库,财务处依据报增单和购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二)系统工程或基建项目涉及到的仪器设备,有明确使用单位的,依据我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规定和项目合同设备清单,在工程结算时,由使用单位到资产管理处信息室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手续,财务处依据报增单予以工程财务结算;无明确使用单位的,房间门外及和房屋建筑关联系统均建账到该建筑物业所属校内管理部门名下;
(三)通过资产清查发现的未进行建账的在本编管理范围之内的在用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尽快补办资产报增手续。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编中的仪器设备,均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分类编码手册》统一编号,标签(条形码或二维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印制。标签粘贴于设备显著位置,标签损坏后要及时补办。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应加强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做到定期检查、维护,按其性能等要求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震、防蚀等工作,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一百五十九条 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应做好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日常使用记录,记录日常管理、使用机时、维修保养等情况,并于每学期末填写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记录表。
第一百六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明细账、固定资产卡核对,做到物、账、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以及产生账外资产。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在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前提下,所有仪器设备均提倡全校共享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闲置仪器设备调剂管理。
(一)资产管理处统一调剂闲置仪器设备,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调剂;
(二)闲置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二次分配;但确有特殊用途,其它设备无法替代且不能撤走的设备不纳入闲置设备处理;
(三)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资源,加大闲置设备的流通力度,鼓励主动参与设备的调剂行为,对积极参与设备调剂的单位,学校将在下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中给予适当倾斜;
(四)对不积极配合设备调剂工作的单位,一经查实,学校将无条件收回闲置设备,并对该单位下年度设备购置计划从严调控;
(五)学校各单位随时向资产管理处退交闲置设备,设备科根据设备使用现状,鉴定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完好程度,作出调剂或淘汰报废的处置决定;
(六)资产管理处定期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闲置设备调剂信息,方便各单位挑选所需要设备;对于长期闲置库房的无单位领用的设备,报请学校领导批准后,向校外捐赠或适当处理;
(七)能够校内调剂使用的设备,一般不再新购。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已经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每年由资产管理处组织清查一次。
(一)各单位依据资产管理处提供的设备清单进行自查,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自查结果进行复查;
(二)未做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的在用设备,应补办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三)通过清查,某些设备在帐但不明去向且未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报告有关情况,资产管理处将追查原因并从紧掌握该单位下一年度的设备购置经费。
第一百六十四条 每季度末,财务处和资产管理处进行一次仪器设备帐帐核对。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到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凡属以下情形的应完成仪器设备变动交接工作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资产使用人变更,如校内单位的调动、退休、调出等;
(二)设备所属单位变更,如校内单位合并分立等;
(三)资产使用人和所属单位变更,如校内调剂、废旧利用等。
第一百六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只有在仪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相关内容变更并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才能视为完成,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仪器设备处置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一)统一处理。不管设备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必须遵循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任何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擅自处置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否则按照丢失、损坏赔偿已自行处置的仪器设备;
(二)残值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淘汰报废设备残值一律纳入学校设备维修基金,用于设备的维护维修;
(三)先内后外。尚有使用价值的淘汰设备应优先学校内部调剂,后考虑对外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仪器设备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淘汰报废设备处理途径:
(一)校内修理部门拆件使用;
(二)向边远贫困地区捐赠;
(三)作价出售,贵重仪器设备采用拍卖或招投标公开方式处理。
第一百七十条 每年年初,资产管理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一年度在仪器设备管理、购置、使用与维护保养工作中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和资产管理员给予奖励。对二级单位,给予全校通报表扬和设备配备政策倾斜;对资产管理员,按年度给予适当鼓励。
第一百七十一条 给予奖励的单位和资产管理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管辖的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分别达到95%以上。完好率=完好设备数量/在帐设备总量,使用率=在用设备数量/在帐设备总量;
(二)未发生设备非正常损毁;
(三)积极参与校内闲置设备调剂;
(四)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保证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交接和延续。
第一百七十二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以下情况发生的应予以赔偿: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二)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
(三)使用人保管不当,造成丢失的。
其中(一)、(二)种情况在维修后尚能使用的,相关个人支付维修费用。如果已无法维修,按(三)情况处理,由责任人(或管理者)个人(或数人)和所在单位共同负担,责任人与所在单位按1:2的比例分担赔偿额度,已达报废标准,按照仪器设备原值的3-5%赔偿。未达报废标准:使用年限一年(含)以内,按原值赔偿;使用年限一年以上3年以下,按原值的70%赔偿;使用年限3年以上的,按原值的60%赔偿,特别对管理不善或无任何理由造成的设备丢失,应按丢失设备同样配置的市场现价全额赔偿,或购置同样配置、性能设备以满足工作需要。
第一百七十三条 赔偿费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第一百七十四条 仪器设备涉及操作安全、保密等规定的,遵照学校安全保卫、保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