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采购及改造管理

发表时间:2026-04-09

第一条 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凡已超出最低使用年限,或者经国家相关检验部门检测,确认不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标准不能继续运行的设备,或者维修成本超过新购置设备成本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进行设备更新改造。

第二条 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预算或校内请示批复,负责设备采购事宜。特种设备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招标程序。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特种设备采购合同执行和工程验收工作,设备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管理单位投入运行,并按照本编相关规定做好设备档案的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