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由资产管理处信息室统一管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保存特种设备档案原件,资产管理处留复印件,主要包括原始各类特种设备档案资料、安装调测记录、每年的年检报告、运行维保合同等。特种设备改造档案资料、大中修详细资料,由资产管理处信息室统一留存原件。
第二条 新特种设备移交时的设备档案、图纸资料、验收报告、记录等原始资料要在特种设备接收完成后10日内交资产管理处信息室保存。
第三条 特种设备更新安装、大中修改造后的工程施工资料、专检记录、竣工报告、检验验收报告等原始资料,在工程验收后交信息室存档。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需借阅档案资料时,到信息室办理借阅手续,档案资料需妥善保管、爱护使用,不得丢失、损毁,使用完后及时归还信息室。
第五条 信息室在接到有关部门和管理人员移交的各种特种设备资料后,需认真分类整理,单独归档,并做好档案目录,方便查询。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重要档案,即在进行特种设备年检时审验部门必须要查看的档案资料,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认真核对并做好存档。
第七条 信息室对全校特种设备档案资料负有确保其安全、完好的管理职责,在进行岗位调整时,需认真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保证资料的完整。
第八条 每部特种设备的档案资料在特种设备处置后不得销毁,5年之后,填写《档案资料报废单》并经相关部门和校领导批准后,可按照学校档案资料销毁规定进行销毁。
第九条 特种设备维保公司在与学校签定特种设备设备运行维保合同之后,该公司需将其关于运行维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存资产管理处信息室备案。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须做好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三年;其他资料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应随即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纳入单位的考核、评比,对评为先进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认真负责的安全员和安全总监可给予一定补助。对未履行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给予校内处内问责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