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典。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促进资产整合共享使用,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统一;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统一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负监督责任。各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夯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完善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加强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等。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规划与配置、资产采购与处置、日常管理与维护、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与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