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主要指固定资产处置;
(二)出让、转让:指以有偿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处置;
(三)对外捐赠:指对外以无偿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未经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核、鉴定、评估后,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一)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含)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含)以上的,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应处置的固定资产,学校自主办理,处置结果于每季度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处置事项,学校可以自主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四)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至800万元以下的,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含)以上的,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询价、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控制。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 资产处置形成的收入属国家所有,统一上交学校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