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依据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条 做好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各环节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流程,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四条 学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五条 加强无形资产使用管理。对学校所有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它财产权利要实施有效管理,依法保护,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六条 各单位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审核或审批。
各单位未经授权一律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第七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规定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由此形成的资产损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管理。
第八条 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也不得为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九条 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如分立、撤销、合并等,原单位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损毁、流失等,要及时上报资产管理部门,不得隐匿真实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