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并按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学校资产配置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资产购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执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校内各单位在制定年度国有资产增置预算时,须严格落实配置标准中关于配置数量、配置价格等要求,严禁超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需要;
(二)单位国有资产存量无法满足工作需求,且购置数量与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符合配置标准;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现有资产,且不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
(四)经过论证确须购置。
第六条 资产购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资金来源等。年度资产购置计划经资产管理处审核、财务处复审后报学校决策批准,并下达预算批复文件后方可配置。
第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有资产购置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按照学校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 购置、建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须进行资产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涉及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