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逐步深化资产的信息化管理,根据管理的职责权限,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条 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存结情况要及时报告,做出书面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资产使用单位有责任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第四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