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发表时间:2026-04-01

第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都应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条 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起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对于单位和个人违反本编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和处罚。

第三条 对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校国资委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应予奖励的情形有: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勇于创新,运用和推广新技术,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节约学校管理成本和费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同违反国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及侵占、损毁国有资产的行为作斗争,使国有资产避免或减少损失而表现突出的。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二级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造成资产管理不善或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资产,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用学校资产作为抵押物或提供担保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取资产收益的;

(六)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七)对所管理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八)其他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均应自觉接受教育部、审计署、财政部及其专员办等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学校内控与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均依照本编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单位,同时按照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